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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不该调查老公名下的财产?
释义
    本文讲述离婚时妻子们通常不会调查丈夫的财产,但面对离婚诉讼时,她们可能已经太晚了。因为许多事业有成的已婚男人会让妻子安心在家做富太太,自己则在事业上打拼,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会让妻子越来越不重要,最终导致财产转移。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妻子们可以与丈夫共同进步,时刻观察和留意丈夫的行动。
    法律分析
    没有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妻子们通常不会去调查丈夫的财产。然而,当面对离婚诉讼时,她们可能已经太晚了。为什么这么说呢?但凡是老公想离婚的,特别是家大业大的老公们想离婚的,多半早就把名下的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这还是你知道的,你不知道的,人家可是连转移的必要都没有,因为你不可能对你不知道的财产提出分割的要求,法院也不会对你无法提供线索的财产进行调查。那些家大业大的老公们有了想离婚的念头后,会把新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落到别人的名下,可能是老公的父母,也可能是老公的兄弟姐妹,落在情人名下的也不是没有。有的老公会把公司股权转移给别人,或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实际的经营管理人还是自己,这种情况下,妻子们只有依靠专业的律师调查取证,才有可能在离婚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那么,这些事业有成(包括但不限于事业有成)的老公们,为什么这么煞费苦心的隐藏和转移财产呢?笔者认为,凡是工作上做的比较出色或生意上做的比较成功的已婚男人,大多会让妻子安心在家做富太太,让自己在职场上或商场上打拼。随着他们财富和人脉的不断积累,自我膨胀也会越来越严重,在他们心里,会不断的强化自己在家庭和事业上的重要性和主导性,久而久之,对妻子们的付出就越来越视而不见。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妻子们不再漂亮迷人,身材也不再苗条,当嘘寒问暖变成唠叨,当担心变成不信任,当刻意的打扮变成瞎折腾,当交流变成争吵,当争吵变成不争吵,至此,妻子们也就顺利的完成了由娇妻到糟糠的蜕变。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的离婚,这些老公们都不会愿意把自己创造的财富分给糟糠一半,更何况,这个糟糠马上就会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了(虽然她还是孩子的妈),或者很快又会升级成为娇妻,当然是别人的,那和她平分财产不等于便宜那后来人了吗,聪明的老公自然不会这么傻。
    避免老公隐藏、转移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
    一、妻子和老公共同进步。
    如果是夫妻店或由妻子和老公共同经营管理公司,或者共同享有公司股权的,老公们想隐藏、转移财产的机会就比较少,或者干脆由妻子掌管财政大权,老公们就是想在共同财产上做文章也会苦于没机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妻子虽不参与老公的生意,但自己也是事业有成或在单位身居要职,不管是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收入都不在老公之下,这种女强人型的妻子,会对老公的风吹草动了如指掌,说不定还会行动在老公的前面。当然笔者不是鼓励妻子们先去隐匿、转移财产,但居安思危之心和自我保护意识必须有。
    二、时刻观察,处处留意。
    对于以居家为主的妻子们,更要居安思危,尤其是老公有外遇苗头,或是其它原因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第一,要了解老公名下或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股东出资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公司投资情况、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等,可以通过平时和老公多交谈或者和老公的朋友、同事多交流,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有条件的妻子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同时固定证据,即使不离婚也有必要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平时注意保管好大件商品的发票和各种财产凭证,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购车合同、行车证、银行存单和股票证券凭证等,对于自己无法长期保管和控制的各种单据和凭证,应找机会留存复印件,或记录下主要内容;第三,经常留意老公手里的各种大额购物发票和银行存折(卡)的资金流动情况,看有没有以老公名义付款而将所有权落在别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或是购买贵重物品赠人,或是老公名下存折(卡)上有大额支取和转账的,要知道,那可都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你老公孝敬他爸妈了也就算了,若是你老公拿着你们的钱在外面养情人,生私生子,最后再把你扫地出门,那你不是亏大了。
    结语
    结语:
    婚姻路上,充满了变数和挑战。尤其是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女性们往往需要调查丈夫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许多事业有成的男性,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隐藏或转移财产,让女性们难以发现。因此,女性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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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