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的材料当事人的家属不能看,如果是案件中的被告人要看案件材料的,可以委托辩护人,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