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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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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