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 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 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项,并明确了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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