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
释义 | 在背书中必须加以记载的事项,如果欠缺这些事项的记载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只有背书人在票据上的背书人位置签章才承担背书转让的法律责任,持票人才能凭此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同时,天下通商贸提醒,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被背书人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之一,我国《票据法》并未承认承兑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是《票据法司法解释》却规定承认了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不过同时又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对空白背书事项予以补记完全后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否则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空白票据未补记的抗辩。所以,对《票据法》关于禁止空白背书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持票人在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时,承兑汇票上的背书不能仍然是空白背书,而应当补记完全。 一、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哪些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6)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7)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8)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9)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10)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二、汇票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 1、权利转移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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