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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标准
释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指的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其立案标准为:1、擅自运用的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超过三十万;2、数额在三十万以内,但多次对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进行擅自运用,或对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进行擅自运用;3、其他严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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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