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患者可提起离婚诉讼,但需视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定。若无能力应更换监护人代理提起,若监护人代替需证明配偶对其精神造成伤害。一、如果精神病患者不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提起离婚诉讼。 二、如果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诉讼能力,应先更换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提起离婚诉讼。但若监护人代替其提出离婚,必须证明其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损害精神病患者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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