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具体如下: (1)发给出资证明书/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知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权;(知情权) (8)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知情权) (9)股东优先认购/购买权; (10)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1)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2)公司重整申请权。 风险提示:股东权利需一并转让,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