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贷提前还贷呢 |
释义 | 提前还款是许多借款人解决贷款问题的重要方式,但需要注意不同银行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借款人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规定,并注意是否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在办理提前还款时,需要前往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到贷款行办理手续。不同银行在办理提前还款时,流程、周期、收取违约金情况和扣款时间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借款人需要仔细咨询银行并了解相关流程。 法律分析 提前还款步骤如下: 1. 借款人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规定,并注意是否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2. 借款人应联系贷款行以获取提前还款申请的时间和所需资料等细节信息。 3. 按照贷款行的要求,借款人应前往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4. 借款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贷款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5. 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中,等待银行扣划,或直接携带现金到贷款行进行偿还。 不同银行规定不一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流程不同 每个银行的业务都有自身的特点,在办理提前还款时,手续及流程也多有不同。一般都需要打电话跟银行咨询,填单跟审批的先后顺序会不同,主要有2类 (1)先电话预约后填单 如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绝大多数支行,借款人可以先与银行约定一个还款日期,即到了指定时间,再到银行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即可办理。 (2)先填单后审批 有的银行却需要先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如建设银行,需要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借款人才可以还款。 2、办理周期不同 绝大多数银行需要借款者提前一星期预约还款,而个别银行的支行可能需要提前三个月预约。 3、收取违约金情况不同 大多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已经不需要交违约金了,但部分银行会根据已还款时间确定违约金比例,如中国银行要求供楼不足一年的罚息三个月,供楼满一年不足二年的罚息二个月,供楼满二年不足三年的罚息一个月,主要还是以签订的合同为准,想要提前还款的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房屋买房合同及贷款相关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有必要的话最好能到银行的网点人工咨询。 4、扣款时间不同,办理提前还款所需时间也不同 各家支行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预约批准后,银行会电话通知。 拓展延伸 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是指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对于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以确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扣减。 首先,借款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名称、贷款种类、贷款期限、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提前还款的日期等信息。 其次,贷款银行在收到申请书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会告知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提前还款的日期。 最后,借款人应按照提前还款申请书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归还至贷款银行。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按照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提前还款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一项重要操作,对于借款人来说,应充分了解提前还款的步骤和注意事项,避免提前还款申请书中存在的遗漏或不明确之处。同时,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也应加强对于提前还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贷款合同的顺利执行。 结语 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阅读贷款合同、提前预约还款、提交申请资料、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了解不同银行提前还款流程和细节、提前还款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及扣款时间等。借款人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规定,并注意是否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联系贷款行获取提前还款申请的时间和所需资料等细节信息;按照贷款行的要求前往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到贷款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了解不同银行提前还款流程和细节,提前还款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及扣款时间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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