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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寓设计变更致使质量问题能否解除合同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及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遇到下列情况,买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存款利息、购房税费、违约金、处罚赔偿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果设计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开发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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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