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一般销售货物包括:(1)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型利益。(2)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提供应税劳务: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