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修公路要向哪里申请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5)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6)许-可申请人为公路维修养护单位;(7)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签订土地征(补)协议;(8)申请事项属金平、龙湖(国道324线至下埔小桥)、濠江区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单位资质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协议 1、经监理人员审核通过的,编制人员、标准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组织包括:施工组织、期限、工序、工艺、施工围蔽等。3、交通组织包括:交通临时标志设置、交通应急、疏通绕行方案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公路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公路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延期。(证件样本见附件9)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路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公路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延期。(证件样本见附件9)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该内容由 沈旭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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