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其次,居住权既可无偿设立,也可有偿设立。但是,其不得转让和继承。最后,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