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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使得负商誉企业的公允价值得到了更加关注。各国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主要采用递延收益法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递延收益法的优点是可以在报表中体现负商誉的价值,缺点是可能粉饰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些粉饰,但也可能使收益大幅波动,并增加企业的额外所得税负担。
    法律分析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动下,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进而使得负商誉企业的公允价值得到了更加关注。2004年1月,TCL将**太阳彩电和**卡特手机业务纳入其业务组合。同年12月,莲香收购IBMPC业务。直到最近,微软试图收购雅湖,这些都使负商誉的研究重新成为热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新准则没有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出明确界定,只是给出了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界一致认为“差额”是“负商誉”。负商誉有很多原因。例如,企业的许多资产不能单独出售。如果单独出售,其价值可能会大大降低,这就决定了只有整体出售资产,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当单次出售的交易成本大于全部出售净资产的交易成本时,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自愿承担部分出售价款的损失,以弥补损失避免交易成本过高;在被合并企业连续多年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值。为了尽快出售企业,避免更多的损失,企业主可以低价出售企业。有一些不利因素(隐性负债或成本)未计入被合并企业的账目;被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的谈判和信息沟通能力;政府的行政干预等;第二,各国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由于负商誉在会计实务中是客观存在的,其存在在会计处理中不可忽视,但必须在账面上合理反映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是几个主要国家(组织)对负商誉会计处理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1983年,IASB颁布了《企业合并准则》(ias2),提出了三种处理负商誉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对负商誉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提出了处理负商誉的两种方法。一是将取得的可辨认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记一定比例的负商誉,如仍有余额的,在5年内(有确凿理由的,在不超过20年的期限内)作为递延收益摊销;第二种方法是将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全部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第一种方法摊销。最后,理事会决定通过草案中的第二种方法。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
    1996年,FASB发布了“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其中规定了负商誉的处理:将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先在不可观察市场上抵减无形资产的价值,抵减后仍有差额的,再抵减所有可计提折旧的非流动资产的价值其他可购买的无形资产按一定比例减少。如仍有盈余的,确认为当期非常利润。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在采用与美国相同的方法。过去,负商誉计入股东权益,确认为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这意味着利润是在合并中获得的,但它是不可分割的利润,因为这部分利润是未实现的。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正商誉应当立即抵销企业在并购当期的准备,负商誉应当立即增加。随着准备项目的增加,确定的负商誉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计入损益。目前,法国、荷兰、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等国都采用了与英国相同的方法。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负债和或有负债以及合并成本的核算和成本计量。(2)合并成本仍低于经复核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综上所述,负商誉的会计确认和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下面对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和分析。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等贷方项目,将增加的收益在未来会计期间进行分摊。这种方法是基于负商誉作为对被收购企业未来较低盈利能力的一种补偿。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缺陷,即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分摊到各期收益中,粉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企业稳定经营的假象,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为企业管理者人为调整利润创造了便利条件。企业购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等比冲减负商誉,冲减后的余额列为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这种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按成本确认其他资产的做法是一致的。但该方法仅将负商誉视为资产价值的高估,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可能导致被购买方资产价值明显低估,容易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资产的误解。
    3。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我们目前的做法。这种简化处理缺乏客观的理论支持。而且,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具备“递延收益法”的优点,反而扩大了其缺点,即与“递延收益法”的摊销相比,一旦计入当期损益将使收益大幅增加,造成利润的大幅波动。在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会给外界带来经营业绩优秀的假象,从而给企业盈利经营带来很大的想象空间。增加企业的额外所得税负担。
    拓展延伸
    商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产,它代表着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信誉。然而,商誉也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各国在会计处理商誉方面采取了一些方法。
    在美国,商誉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在会计准则中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此外,在发生减值损失时,企业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并将其影响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在英国,商誉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资产,因此需要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英国通用会计准则(SAP),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此外,在发生减值损失时,企业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并将其影响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在德国,商誉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在会计准则中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德国通用会计准则(GAP),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此外,在发生减值损失时,企业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并将其影响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总之,各国在会计处理商誉方面采取的方法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定期进行会计确认和调整。
    结语
    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使得负商誉企业的公允价值得到了更加关注。各国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主要采用递延收益法、成本确认法等。递延收益法的优点在于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分摊到各期收益中,可以粉饰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缺点在于将负商誉作为资产价值的高估,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成本确认法的优点在于与递延收益法一致,但缺点在于简化处理缺乏客观的理论支持,且可能导致被购买方资产价值明显低估,容易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资产的误解。因此,各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十一条\t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十七条\t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十五条\t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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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3: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