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 法律依据: 《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市、县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自治区本级扶贫项目资金具体范围由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另行确定。市、县(市、区)扶贫项目资金具体范围由本级财政、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本级扶贫项目资金范围自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具体实施,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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