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形下,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不批准逮捕 |
释义 | 1、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4)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5)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6)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7)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8)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意,才能决定逮捕。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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