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叫军人身份证,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办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军人身份证办理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其他需要证明军人身份时,仍使用军人有关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