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具体是 |
释义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责任,即保管人需对本人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及时通知了存货人有关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情况等提供证据。 一、损坏保管物的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以下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2、因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消费者储存 消费者储存,又称不规则储存,是指储存物为可替代物时,如果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储存人,储存期届满由储存人返还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储存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充分注意保管物,不得因自身保管不当而损坏保管物。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候,保管人应该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注意保管物品;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时候,保管人要注意保管物品;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信原则确定。 三、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吗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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