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应标注什么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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