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这类事情归海警管,因为发生在海上,所以问题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何规定答案如下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由此可见,航次租船合同主要规定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约定的货物运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出租人在对船舶的占有、使用和运费的收取等方面,实际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地位。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合同,而不是船舶租用合同。正因为如此,我国《海商法》是将航次租船合同放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而不是放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