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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处罚法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释义
    一、治安处罚法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为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无相关的具体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如在主观方面的流氓动机是否是认定本罪名的必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或者多人参加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出现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对多人是按共同犯罪确定罪名还是各自定罪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实务部门存在着争议。有时在一个办案部门之间也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样就会造成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也会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治安处罚法第32条
    治安处罚法37条的内容是【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治安处罚法对酗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关于对醉酒人的处罚,根据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法律不以违法者醉酒而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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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