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补充原则。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有直接赔偿原则、先行垫付原则和替代赔偿原则。在赔偿垫付要满足的条件方面,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有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公平责任原则,指当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地位相当,行为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利益相当时,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需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补充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由于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要求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将学校承担的责任的原则界定为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则原则。 (四)过错推定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未成年学生一方有失公正。所以,在此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举证不能,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一)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拓展延伸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原则是按行为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划分。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无需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补充原则。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同时,也要考虑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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