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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刑事赔偿书
释义
    刑事赔偿决定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刑事赔偿决定书》要包括:赔偿请求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等,提出具体赔偿要求,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法条要列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
    一、错案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可以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如果义务机关不受理的,被害人可以起诉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国家赔偿程序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行政诉讼申请赔偿问题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1、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2、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6、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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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4: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