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行政处罚权,但法律有规定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