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新参保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 办理程序: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在次日起30天内到地税登记地对应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地税部门没有采集的数据(例如待遇发放所需银行信息、经办人等)。 所需材料 1.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他开户凭证,原件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备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中,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单位提供的原件材料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