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面积缩水,安置面积到底包不包含公摊面积 |
释义 | 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是有选择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面对选择产权调换之时,所调换的产权面积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实践中各有各地的标准。例如,最近有咨询圣-运律师的拆迁户反映,利用其居住的200平米的平方置换了同等面积的高层,但结果下来,实际套内面积只有140平方米,公摊面积高达60平方米。这种情况是严重不合理的,例如被拆迁户属于平方、自建房等的,其本身是没有公摊面积的,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后出现公摊面积,会导致实际安置面积严重缩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要求相关拆迁负责人严格执行拆迁程序,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其中涉及农村征地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解决好农民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到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拆迁后不降低生活水平是对征地拆迁的最低行为准则,是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和承诺,所以对于安置房来讲,要是包含公摊面积会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二、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第三款: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四、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差价 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所以面对形形色色的地方政策,我们只要明白拆迁不能降低我们的生活水平这一根本性的国家政策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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