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1、向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提供工作所需的基本数据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 2、为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按合同规定向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支付勘察设计费; 4、维护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