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骨折的伤残鉴定规定 |
释义 | 骨折伤残鉴定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具体分为十级,根据不同的情况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评定,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具体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十级: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有骨折; 5、关节功能丧失; 6、末节离断。符合任何一项都可以评10级工伤。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拓展延伸 工伤骨折的伤残评定标准及流程 工伤骨折的伤残评定标准及流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伤骨折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套标准和流程。在评定过程中,通常会考虑伤残的类型、程度以及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等因素。评定的标准和流程旨在确保公正、客观、科学地评估工伤骨折患者的伤残程度,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流程包括申请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估和鉴定、发布评定结果等环节。通过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和流程,可以保障工伤骨折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工伤骨折的伤残评定标准及流程是确保公正、客观、科学评估工伤骨折患者伤残程度的一套标准和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评定考虑伤残类型、程度及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等因素。通过申请评定、提交证明材料、评估鉴定和发布结果等环节,保障工伤骨折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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