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已过,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证据证明该职工患病或者受伤系工伤,则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经办机构认为无法确定患病或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职工就必须接受鉴定,进行工伤的认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决定。过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的,经办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但有证据证明患病或者受伤系工伤的,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已过,职工仍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但必须接受工伤鉴定,以便经办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