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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
释义
    分为十级,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人体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如下: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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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