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