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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定价及其风险
释义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定价。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之前,公用事业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由于公用事业被认为是福利事业,且与旧体制下的低工资政策相适应,公用事业服务长期实行低价政策,政府在投资建设时极少考虑成本甚至不计成本,例如各地的所谓市长工程、书记工程、献礼工程等。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和资源浪费,不仅严重影响公用事业公司的正常发展,而且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事关人民生活健康的水质问题,多年来就因低价格、低质量引致各地怨声载道。这种运营模式的代价是拿政府信誉来作赌注,因为公用事业的好坏,都跟政府的信誉直接相关,这是政府自己经营上的政治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对政府的影响很大,因此政府才要想办法改善。改善的途径很多,但如果单靠加大投入或吸引外资而不改变经营机制,肯定行不通,所以要采用民营化,打破公用事业=公营事业的模式。民营化前,垄断经营是政府有风险;民营化后,风险就转嫁到了企业,价格成了核心问题。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提供服务,是公用事业公司的一项主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和公用事业公司本身经常关注和致力于解决的焦点问题,大部分有关公用事业的经济和法律问题、争议和诉讼都由此引发。在消费者和公用事业公司之间进行着一场永无完结的拔河,消费者要好的服务,同时要低廉的价格;公用事业公司要获取利润和维护他们的资产。在一方认为是合理的价格,可能被另一方认为是不合理的。由于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公用事业领域的特性决定了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具有公共性,而利润最大化是私欲,公私之间就会产生矛盾,这种冲突就会集中表现在定价机制上:如果政府进行严格的价格管理,企业的利润就会受到限制,服务水平又会回到政府垄断时的状态;反之,如价格管制松懈的话,企业就可能不断提高价格,被服务者又难以接受,那么经营的风险就转嫁给了社会大众,这就需要在两者间找到平衡点,既要维护公共事业的公共性特点,又要允许企业合理利润的存在。从长远观点看,价格过度超过价值的服务,将导致消费者减少消费,甚至发展一种替代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样,价格低于价值的服务,将迫使提供服务的公司减少生产,最终将导致公司破产。这两种情况都不是消费者、公用事业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愿意看到的。理想的公用事业价格及价格形式是:价格合理,对消费者没有不适当的差别;保证公用事业公司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使之运作良好,促进节约和效益,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消费者付费和公用事业公司收费,并使消费者易于理解。
    国外对公用事业的定价和价格监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法,也没有专门的公用事业价格法,但有关公用事业价格管制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公用事业管制法律法规中。美国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第451条规定:任何公用事业公司,或任何两个及更多的公用事业公司,因提供任何产品、商品或服务,所要求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是公平的和合理的;因提供产品、商品或服务而要求或收取任何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费用,都是非法的。加州宪法第12章第2条规定:公用事业委员会有权确定价格,建立规则,审查记录,签发传票,主持宣誓,获取证言,惩罚蔑视行为,对管辖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司规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美国,公用事业委员会拥有类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以使其能有效地建立和执行行政管制。公用事业委员会被授予管制公用事业的利润、价格和服务水平,并监督执行情况。通常,公用事业委员会并不直接决定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而是确定公用事业公司的利润率,再由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利润率具体决定某种服务的价格。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公用事业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公用事业公司确定价格的过程和价格是否适当。
    而我国在公用事业的定价问题上,虽然上有《价格法》,下有价格听证程序,但很不完善。在听证会里,既有企业的代表,也有各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和消费者的代表。但目前价格听证程序的要害是,听证归听证,定价归定价,听证会只是把各方意见表达出来的程序,实际上没有法定权力去决定价格,听证的效力也没有得到保证。例如,历次春运火车价格听证的结果都是反对意见均未得到采纳,听证成了一种形式,并没有落到实处。从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来看,有关部门确定运价的办法仍是成本加价原理,也即由民航部门自己或者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成本核算报表,然后由政府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两者相加,即形成听证会价格。这样定价的最大问题是,成本一般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外人很难弄清楚,尤其是根据成本来定价的话,企业就有动机去虚构成本、夸大成本。在美国,公用事业的定价方法也有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制定法,其核心内容是准许成本+准许利润。但运用这种方法时,公用事业委员会要审核公用事业公司的合理经营成本,审定对公司投资的公平合理的利润,而不是由公司自己说了算。所以,要完善我国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和价格监管,就必须加强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所谓公开性,就是要对成本进行信息披露,并且要由中介机构和被服务者对成本和服务质量进行审定和评估,这样才有价格听证的基础。关于公正性,要使听证代表的组成具有广泛性,程序要公正,并且最后的定价决定只能依据听证结果作出。
    一、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1、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1)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特许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给母公司。
    (2)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2、全资子公司的两个重要的缺陷:
    (1)这种方式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公司必须在内部集资或在金融市场上融资以获得资金。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获得足够的资金往往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国际全资子公司。然而,一国在海外定居的公民可能会发现,他们所具备的独特知识和能力是他们的重要优势(在海外设立的国际子公司非常需要这方面的才能)。
    (2)由于成立全资子公司需要占用公司的大量资源,所以公司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很高。风险来源之一是目标市场上政治或社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稳定性。这类风险严重时可能会使公司的物质财产和个人安危都受到威胁。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可能还得承担消费者拒绝购买公司产品所带来的全部风险。当然,只要在进入目标市场之前充分了解目标市场上的消费者,母公司就能降低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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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