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不一定要开立对公账户的,暂时不经营或者不开发票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对公账户,有需要使用到对公账户的时候再申请就可以了,没有强制性的。对公账户主要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