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双方必须到场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法到庭应诉的处理方法:一是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缺席判决;二是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可书面陈述意见缺席判决;三是被告不愿出庭且不提供书面离婚意见,可拘传到庭参与诉讼;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需配合法院庭审工作。 法律分析 是的。 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到场,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是确因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都要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比如当事人定居或者常年生活在国外的,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之后,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不到庭。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的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对于离婚案件中无法到庭应诉的情况,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根据《民诉法》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有明确地址但不愿出庭应诉的情况,若其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可依法缺席判决;若不提供书面意见,法院可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法院需与其法定代理人沟通,促使其配合庭审工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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