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应先采用通常理解,若有多种解释,应选择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格式合同又称定式、标准、附从合同,学者对其称谓不一。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应首先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或定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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