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登记存单质押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法债法。债法基本上是私法的范畴。法院查封,行使国家机关公权,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都不能与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作斗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转让、使用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