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办案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所以制定了仲裁办案规则。 具体如下: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