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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工人隔离工资怎么算
释义
    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如下:
    1、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2、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与员工双方可本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问题。
    但部分地区针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企业对于与员工明确约定的工资组成部分不宜扣减,是否发放绩效奖励性质的福利待遇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由企业酌情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首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如未能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且确有困难的,可在向员工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合理统筹调配年度内的休息日,但仍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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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