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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采取的司法原则是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因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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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