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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具体剥夺了哪些权利
释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具体剥夺了哪些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怎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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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