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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工作人员跟部门产生纠纷去法院提行政诉讼会受理吗?
释义
    一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跟部门产生纠纷,属于人事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属于行政纠纷,所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依法受理。事实上以下几种行为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政府工作人员跟部门产生的人事纠纷,不能直接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以行政相对人身份跟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比如向司法局申请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不被允许的,那么即属于行政诉讼纠纷,可以依法及时去法院起诉,并且是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行政诉讼纠纷,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不属于这两个主体的纠纷,那么就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是否是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要么申请再次鉴定,要么直接发起起诉。
    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
    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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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