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受到的限制 |
释义 | (一)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带你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二)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三)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四)开不了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 (五)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不能称作飞机和高铁。 (六)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 (七)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八)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九)如果以后想注销,面临工商局、税局罚款问题,滞纳金问题。 (十)纳入正在我们诚信系统,以后很多都要受限制。 一、企业注销后公章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 二、公司倒闭注销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有文件明确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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