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待定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讨论了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以及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具有有效性。然而,如果合同涉及到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情况,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责任将由各自承担。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结语 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对于无权处分导致物权无法转移的情况,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前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其行为。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赔偿额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的利益。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责任由各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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