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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带什么资料
释义
    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所需资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原件。补办时间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度一致。申请人可以向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局窗口或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将被准予许可,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所需资料的说明: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一份;
    (2) 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人需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申请人需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时间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度一致。
    三、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依法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申请人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书》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大厅窗口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在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行为。如果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补办时间为遗失或者损毁后10个工作日。同时,发证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办理相应的补办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就视为放弃补办的权利。此外,在补办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便发证部门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补办时间为遗失或者损毁后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是十分必要的。
    结语
    上海食品许可证补办流程包括向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在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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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