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保修期国家有规定,合同约定低于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金不是必须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质保金也可以不约定。如果已经约定的,质保期满后没 有质量问题 的应该退回。 法律客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