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三包期限内更换零件的,产品整体的保修期不变,但配件的保修期应该重新计算,从更换之日起计算三包期限。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