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标组织、采购文件、评委主观因素等种种原因,政府采购项目发生评审错误后需要进行重新评审。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是不鼓励重新评审的,因为重新评审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也容易产生腐败。但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某些情形允许重新评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准确掌握重新评审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