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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释义
    试用买卖的概念、特征及买受人的认可权。试用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认可则合同生效。但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第三人认可时,买受人应购买;约定买受人可调换或退还标的物时,也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的认可是权利,可通过明示、推定或沉默方式表达。拒绝认可将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需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使用费。
    法律分析
    一、试用买卖的概念、特征
    1、试用买卖的概念
    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2、试用买卖的特征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随意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二、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的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无认可权)。
    2、约定第三人经实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三、买受人的认可权
    1、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
    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须任何理由。
    2、认可权是形成权
    即使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
    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认可是否具有溯及力
    对此有争议,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认可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
    以推定方式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构成认可。
    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1、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不能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此点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
    2、拒绝是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
    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标的物,可推定其具有拒绝的意思。
    结语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征在于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在认可后买卖合同生效。然而,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于试用买卖,比如标的物经过试用或检验符合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无认可权。买受人对于认可权的行使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使在试用期内,买受人的认可仍然有效。对于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情况,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应返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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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