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都属于医疗过错 |
释义 | 哪些都属于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过错是侵权行为学的一个概念,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心态;间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心态。无论哪一种故意,放在医疗行为中,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在医疗损害中是极少见的。 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认为只有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医疗事故罪,这是错误认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医疗事故罪并非以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的前提。 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一般来说,法官没有医学知识,不能直接对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及过错的程度作出判断,需要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对于一些凭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的过错,则不一定需要鉴定,如医务人员脱岗等。医疗过错的程度也是认定的难点,认定医方的过错程度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发病的关系、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现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原发病较重的、医疗风险高的医方过错程度较小。至于医学发展水平,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是目前医学水平不能治愈或治疗效果不好的,医方责任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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