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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投资者交易罪判定
释义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前者是特殊主体的行为,后者是一般主体的行为;前者涉及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销毁交易记录,后者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前者造成严重后果时构成犯罪,后者一般处理为违法行为。在认定前者罪行时,需考虑行为人的前因后果,以便追究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非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结语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将其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区分开来。前者限于特殊主体,后者则适用于一般主体。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和行为的客观方面。在处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时,还需查明行为人背后的动机和后果,以便综合处理其他相关犯罪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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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33:59